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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评估办法1995
2014-06-16 18:48   审核人:

国家教育委员会(教备[1995]33号)
 

    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),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评估目的:

    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(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)教学实验室的建设,在设置、教学、设备、环境、队伍、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,改善实验教学手段,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,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,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。

二、范围

    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(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)。

三、评估标准及应用

    本评估标准,是基础课(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)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,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。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六项39条目。其中重点条目(带*号)19条,一般条目20条。每条有评估内容、评估标准、评估方式、自评、评估、记事等栏目。“自评”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,“评结”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,“记事”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。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。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,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。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,在二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二位专家复核。如有二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,即为不合格实验室,需要认真整改,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。评估合格有效期为五年。

四、实施办法

    (一)自行评估:各高校根据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》(见附件二,以下简称标准表)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;

    (二)地区评估: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、高教局、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;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,可在地区评估之前,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;但必须按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;地区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的3/4;评估合格的实验室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、高教局、教育厅颁发合格证书,并报国家教委备案;国家教委根据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定期地组织抽查。

    (三)国家教委评估:对于争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(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)教学实验室,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,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。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,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1/4。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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